本文目录
- 土司制的介绍
- 土司制度是哪个朝代建立的
- 贵州土司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 土司制度是什么意思
- 恩施的土司制度是从那个年代实行的
- 贵州土司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 西藏的土司制度是怎么回事
- 土司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
- 为什么要实行土司制度呢
- 广西土司制度
土司制的介绍
所谓土司制就是土司制度 。秦朝统一岭南后,在交通方便的平原地区推行郡县流官制,鞭长莫及的边远山区实行土官(土司)世袭制。这种政治制度主要特征是封建王朝中央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中旧的贵族进行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这是“土司制度”的阶级实质,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
土司制度是哪个朝代建立的
众所周知,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王朝当中,有一个贯穿整个历史时期的主题——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以实现皇权的至高无上性。为此,几乎历朝历代有作为的皇帝都会致力于设置一些机构或采取一些措施来达到这一个目的。
例如汉武帝时期的内外朝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度,明朝的废除丞相,设立内阁的举措等等,而从元朝开始的改土归流也是这一个体现,清朝雍正年间为什么要进行大规模的变革?
一、改土司制度为流官制度
1.何谓“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的大意就是在原本设立土司的地方,在土司制度管理下改成朝廷直接派遣官员治理,而由朝廷派遣的官员又称之为“流官”。总的来说就是由土司制改变成为流官制。
土司在他的管辖范围内就是事实上的皇帝,除此之外土司还是世袭的,这就意味着大一统的国家下,还存在政令不通的“飞地”,据《恭谢圣恩,敬陈愚悃事》当中对于土司的记载称:“查云南土官多半强豪,所属苗民悉听其指使,残暴横肆,无所不为。”由此可知,土司制度已经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了。
2.改土归流的历程
纵观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任何一个具有变革性的改变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而改土归流也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立场,改土归流始于明朝,最后在雍正皇帝手里得以根绝。历时数百年之久。
早在明朝永乐年间就已经开始了对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历程,但是,由于当时改土归流引起了当地土司的强烈反弹,明朝政府不得不进行安抚政策。到了清朝时机慢慢的成熟后,改土归流才开始大规模推行,据《清史稿》当中记载称:“改流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敕令投献为下策。”最终得以在雍正皇帝手里解决这一个棘手的问题。
二、土司制度威胁中央集权,不利于大一统
1.土司制度威胁大一统国家,存在分裂隐患
总的来说,土司制度是唐朝羁縻制度的延续与发展,众所周知,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特别是在一些边远地区,与中原文化格格不入,极易导致冲突与流血事件,为了方便管理,在元朝时期设立了土司制度,以此来管理边疆地区事务,其形式与民族自治类似。
但是权力更大,中央政府几乎不能够插手当地事务,形同“国中国”据《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当中记载称 : “直隶府、州、司凡二十九,外夷府、州、司凡十七。 ” 由此可知土司势力之大。
在土司势力在边疆地区有尾大不掉之时,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国家统治的稳定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雍正皇帝怎么可能无动于衷,肯定是紧锣密鼓的准备解决彻底解决土司问题,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致力于维护国家统治的稳定。
因此土司制度本身就已经威胁到国家统治的安定,雍正皇帝必然会着手解决这一个问题。
2.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到达巅峰
众所周知,雍正皇帝在位期间不仅仅将封建社会推向最后一个巅峰,而且在此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雍正皇帝手里达到了巅峰,其标志性的事件就是军机处的设立。
自此皇权真正的达到了巅峰。据《清史稿·职官志一》当中明确记载称:“雍正十年,用兵西北,虑儤直者洩机密,始设军机房,后改军机处。”军机处的设立的影响大家都应该有所了解,就可以表现出雍正皇帝对于集权的渴望性。
而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并且有到达顶峰的态势下,地区边陲、不听号令的土司肯定纳入了雍正皇帝的计划当中,毕竟中央不集权,皇权之上就是一句空话,毕竟土司不听号令由来已久。
除此之外,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区极为广阔,据《清朝文献通考》当中记载称:“亦古八百媳妇地,明嘉靖间,八百国为缅所侵,其酋避居景线,名小八百,其所属有十勐,地周一千八百余里”因此,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趋势下,土司制度必然会消亡。
3.国家稳定,国力强盛,封建盛世
众所周知,清朝的康雍乾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历史上最后的盛世,同时也是封建社会落幕最后的璀璨。
但是就客观来说,雍正皇帝在位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雍正皇帝的作为可不小,据《清史稿》当中对于康雍乾时期的评价称:“圣祖、世宗长驱远驭,拓土开疆,又有新籓喀尔喀四部八十二旗,青海四部二十九旗,及贺兰山厄鲁特迄于两藏,四译之国,同我皇风。”
由此可知,在雍正皇帝时期的国力是极其强盛的,不仅仅反映在人口数量的增加,还有就是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如此“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末期,国力强盛,边疆安定,无论怎么样都能够支撑起一场举国之战,在这样的大背景,大环境下,作为一个有野心雄心的皇帝,在如此有利的条件下怎么可能不去着手解决这一个问题,成就霸业。
因此,为何雍正皇帝会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的改革,不得不说当时的国情也是一个非常大的原因。
三、雍正励精图治等到机会大规模改土归流
1.雍正皇帝举行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历史原因
纵观明清两朝对于西南地区实行的土司制度来看,都可以说明实行土司制度不过是一种无奈之举,是中原王朝无力全面掌控西南等边陲之地,特别是地形相对封闭而且复杂的地区,除此之外,明清两朝对于土司制度都是防范提防甚至是打击的态度。
据《蛮司合治》当中对于土司制实行的目的的记载称:““假重爵,命威制,服属其势”由此可知中原王朝对于西南土司一直是防范甚至于打压的态度。
中央王朝对于西南边陲地区的土司打压一直延续了数百年之久,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因数,边疆的土司制度却一直没有能够解决,一直处于僵持的态势。
据《明史》当中记载称:“承袭须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由此可知土司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处于弱势的状态。
而随着中原王朝对于这些土司进行了数百年的打压后,使得在清代雍正皇帝时期有了彻底解决土司问题的条件与机会,可以说历代对于土司制度的削弱与雍正皇帝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是密不可分的。
2.雍正皇帝是一位锐意进取,雄心勃勃的君王
为什么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在清朝雍正皇帝时期才得以实现,难道在雍正皇帝之前就没有实行改土归流的客观条件吗?,很大程度上是存在的,因此。
为何在雍正皇帝时期会举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的举措,不得不说和雍正皇帝的个人性格息息相关,首先我们可以知道,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的困难性,其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除此之外还有可能爆发一场关乎国运的战争,不得不说这一个举措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然而,雍正皇帝作为一个有雄心,想要青史留名的皇帝,应该来说越难解决的问题,就越要迎难而上,据法国传教士杜赫德在他的《中华帝国全志》当中记载称:但不能不值得称赞的是他不知疲倦地热衷于政事,他为了天下百苍生的福乐安康夜以继日地致力于改革政弊。
由此可知雍正皇帝是一个有作为,想作为的皇帝,这应该是改土归流举措实行的主观原因之一。
3.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日益频繁,联系日益紧密
土司制度之所以实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容易爆发冲突,不易管理,才实行了“以夷制夷”的土司制度。
但是到了清朝雍正年间,西南地区的百姓与中原地区日益紧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趋势大大加强,面对如此有利的条件,加之土司制度的确不适宜时代发展的需要,就必然会大规模的实现改土归流。
土司的消亡,民族的融合
总的来说,在雍正皇帝在位期间可以实现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时也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与条件,改土归流这一个举措表明土司制度的消亡与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贵州土司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贵州土司制度的主要特征以土司为中心、政治与家族关系密切、分化和剥削、与汉族文化交流。
第一、以土司为中心。在贵州土司制度下,土司是地方政治的核心,他们不仅是本族的首领,还是官方的代表和地方政治的领袖。土司掌握着本族人民的土地、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第二、政治与家族关系密切。在贵州土司制度下,政治和家族关系密切相连,土司的职位通常是由土司的家族成员继承的,这也就意味着政治权力往往集中在土司家族手中。这也就造成了一种情况,即土司的家族成员往往能够掌握地方政治权力,而其他家族或者部落则很难插手。第三、分化和剥削。在贵州土司制度下,土司往往会利用自己的政治和家族势力,将本族人民分割成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并进行剥削和压迫。土司们通常会将土地、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集中在自己手中,从而实现对本族人民的掌控和剥削。第四、与汉族文化交流。在贵州土司制度下,土司们往往会与汉族文化进行交流和融合,这也就促进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融合。然而,这种交流和融合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文化冲突、文化失落等。
贵州土司介绍
土司制度是明清时期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它以少数民族的首领为土司,授予官职和权力,让他们管理本族事务。
在贵州土司制度下,土司是地方政治的核心,他们不仅是本族的首领,还是官方的代表和地方政治的领袖。政治和家族关系密切相连,土司的职位通常是由土司的家族成员继承的,而其他家族或者部落则很难插手。
土司们通常会将土地、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集中在自己手中,从而实现对本族人民的掌控和剥削。同时,土司们也会与汉族文化进行交流和融合,促进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融合。然而,这种交流和融合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文化冲突、文化失落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贵州土司
土司制度是什么意思
土司是中国边疆的官职,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首领。"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元代以来,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采取绥靖政策,一些少数民族首领被授予土官之职,形成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推行,沿袭到清代前期,其中个别土司“世袭”到民国年间,元代楚雄境内被授予职司的土官主要有:威楚、开南等路军民总管高氏,姚安路军民总管高氏、武定路军民总管矣检,郑南州同知段氏等。受封的土官多为彝族,也有白族、傣族。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军入滇,土司们纷纷归降,朝庭保留了各路土司所世袭的土官之职,并按其官衔分封为:土知府、土同知、土府通制、土府经历等。最大为州府一级,最小者类同乡保长。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中央王朝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中央王朝进贡,是保持中央王朝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土司在政治上接受中央王朝的印信,在经济上有时也享受减免赋税的优待。减负优待或因天灾,或因战事,或为示恩宠。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属下的百姓就是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这种封建农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尤其是有的土司强征滥取,如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土家族人民深受封建统治和土司盘剥的双重压迫,生活于水火之中。元代的土司制度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起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作用,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土司制度在我国历史进程中的积极作用一是巩固了边疆。土司制度形成于元朝。元朝时期,中国版图空前强大,如何巩固边疆成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元朝统治者表示,只要边疆民族表示臣服,就不再干涉其对本地的管理。如此一来,元朝不必耗费巨大的精力来治理边疆,土司疆界成为一道坚固的防线,保卫了国家的安全。明朝初年基本上延续了元朝的边疆治理方式,并将土司制度发展到极致。二是节约了行政成本。历代中央政权都会考虑对民族地区的投入与产出的问题,也就是行政成本的问题。民族地区多是边远地区或高寒山区,在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粮食为主要收成、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时期,中央王朝能够从民族地区获得的税收和物产是极其有限的。因此,他们对民族地区的主要期望是保境安民,税赋或者地方特产,如马匹和木材之类的物资还在其次。土司在向中央政权臣服之时,一般会表示愿意缴纳的税赋量,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如数缴纳,一旦遇上水旱之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土司都会向封建皇帝报告,请求减免税赋,皇帝通常都会应允,并且给予一定的物资帮助。土司进贡地方特产后,皇帝也不会只进不出,在“来而不往非礼也”的儒家文化影响下,还会回赐比进贡物价值较高的钱财,以凸显王朝的恩威。土司与中央王朝之间体现的主要是行政隶属关系,经济依附关系并不明显。土司“因俗而治”的管理模式,使得中央王朝不必在边疆地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大大节约了行政成本。三是促进了各方权力相互制衡的局面。相邻的土司之间土地相连,在以土地为主要财富和生产资料的时代,土司之间往往会因为土地互起争端或者是相互妥协。土司与土司以及中央王朝之间形成三角关系,土司之间的争斗不得不考虑到王朝的权威干预,土司与中央王朝之间的博弈不得不考虑到其他土司趁机渔利。这种牵制使得多方关系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相安无事,维持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四是保护了多元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的积淀,在“同化”的过程中难免受到强势文化的侵袭而流失。土司制度“因俗而治”的方式给了少数民族很大的自由空间,保护其传统文化免遭重创。土司制度的历史局限性“额以赋役,听我驱调”是封建王朝对土司的主要策略,使用这种策略从经济和政治上对土司进行有效管控。而土司也并非言听计从,往往形成拥兵自重、尾大不掉的局势,使得中央政权不得不考虑“改土归流”的进程。这个进程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因为中央政权一直没有解决土司制度的完美方案,以至于中央政权频繁更迭而土司制度却一直屹立不倒,于是有了“百年的皇帝,千年的土司”之说。毕竟由于土司制度相对封闭,对内推行残暴统治,对外争战不休,对中央政权的潜在威胁难于解除,最重要的是土司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一旦中央政权具备足够的力量,便对其实施干预。在明代,随着明王朝的稳定,地方官员已经意识到土司制度的局限性,“改土归流”的意见逐步得到采纳并初步实施。到了清代鼎盛时期,王朝实力雄厚,于是推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土司制度基本上被摧毁。可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土司制度在民国时期仍然残存,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才退出历史舞台。“因俗而治”与依法治国的契合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党和国家一直高度关注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且给予各方面的政策倾斜和支持。近年来,民族地区在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原因,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土司遗址”申遗的成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土司制度的历史定位和作用,即土司制度并非一无是处,而是对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制定相关民族政策有一定借鉴作用。“因俗而治”体现了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尊重,也体现了封建王朝统治者高明的政治策略。然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国家法律体系难免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彝族的习惯法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刑事案件上也是采用调解的方式,不希望国家权力的介入,这与国家法律精神是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与民族风俗应当有一个适当的契合点,要保证国家法制体系的权威,也要维护民族文化的尊严。土司时代,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也相当重视,比如要求土司子弟及近亲到京师学习封建礼教文化,有的还在民族地区开办了教育机构。虽然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教育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封建统治的维护,但是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如今,造成我国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受教育条件的不平衡。“因俗而治”与依法治国的契合互补,就需要在民族地区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对优秀的民族文化加以传承和发扬,克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风俗。
恩施的土司制度是从那个年代实行的
自元朝开始,恩施地区实行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土司制度也称“土官制度”。统治者当时在恩施推行的土司制度,是为了“以夷制夷”,也是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管理统治的羁縻制度。土司由朝廷颁发印信,每年需向朝廷进贡,并有征调赋役的义务。土司实际上就是本地的土皇帝,其地位世代相袭以保持独家统治特权。他们掌握着军、政、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在土司制度下的百姓皆为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除了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这种封建农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恩施地区土司以明代为最盛时期,当时的大小土司35个,其中宣抚司4个,安抚司9个,长官司17个,蛮夷长官司5个,这些土司的品级也时有变动,有时为宣慰司,有时为宣抚司、安抚司、或降为长官司。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王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后,土官制度方宣告结束。恩施地区土司制度存在数百年之久,如今仍有丰富的土司文化遗存,主要有墓葬、遗址和文物等。如久负盛名的唐崖土司皇城、容美土司保留下来的万人洞、万全洞、九峰桥、百顺桥等。在这众多的土司遗存中,唐崖土司皇城遗址是目前全国土司历史文化古迹中保存最完整的遗址之一。该遗址依山傍水,气势恢弘,其占地面积1500余亩,拥有三街十八巷三十六院,共历经了三朝四百余年。明天启年间朝廷赐建的“荆南雄镇、楚蜀屏翰”的牌坊位于土司城中央,威严的土司墓位于土司城后部的玄武山下,墓门外石刻精美,厅门壁嵌有八扇石门,后部为灵寝,并排四间,整墓全石结构,其精雕细刻堪称土墓之冠,显示出了土家族独特的墓葬文化,它将恩施州民族历史文化推向了一个高峰。在近十几年的抢救性发掘和收集、整理过程中,发现了大量高价值的文物,其中有施南土司以金凤冠为代表的各种文物78件和以容美土司的“河图洛书”、“大日如来佛”、“土司大铜钟”、“土司官印”为代表的文物近千余件。这一大批文物已被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国家级珍贵文物。恩施地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领主制度,虽比封建制度落后,但又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适合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加强民族间的交流和融合、捍卫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贵州土司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
西藏的土司制度是怎么回事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各族首领的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曾实施于西南、中南及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其中尤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甚。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人民,“以夷制夷”进行民族压迫的产物。元朝时先后授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官职,又在各族聚居的路、府、州、县设立土官土吏等。到明朝时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首领授予官职一般加一“土”字,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各省边远地区建立不同于腹地的土司地区,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等。当官的大部分少数民族首领一般称为土司。土司制度中的土职实际上包括土官、土司两类土目。土地均由土官所有,他们把土地按人头分给所属的峒民耕种,峒民则每年向土官交纳租税、服劳役。土官属封建领主,除对中央政权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外,拥有各种特权。土司制属于封建领主太平经济的范畴,其初期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有某些适应之处,明清时期,由于它与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产生尖锐矛盾,而逐渐被瓦解。
土司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
说到土司制度我们其实并不太了解,但是我们很多时候还是多多少少有听说过的,那么这个土司制度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制度呢?它一般是在什么地方呢?超多关于土司的制度问题,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分析揭秘看看吧,感兴趣的网友不要错过了!
土司是在中国元明清三代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世官、世土、世民,其官吏既是朝廷册封,也可以世袭。
在作家阿来的小说《尘埃落定》里,有着非常生动的描述,各土司之间也经常有战事发生,朝廷一般派大员去调解。在土司的管辖范围里,一是他有世袭的统治权,二是有土地世袭继承权,三是有对农奴的统治权。
1. 羁縻制度
唐宋时期,为了边疆的稳定,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实行羁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羁縻州与中央王朝存在着若即若离的关系。
到了宋元交替时期这些羁縻州反复无常,经常叛乱,为了笼络这些地方豪强,才集历代统治经验之大成,遂广置土司,进行绥抚,发展成为土司制度。
2. 明朝土司制度
明朝采用卫所、土司相结合的军事建制来统治少数民族地区,土司制度与特权给予他们一定的政治权利,但是朝廷会在军事上设置卫所,驻扎重兵,强化对这一地区的控制。
3. 高职官衔实行笼络
土司地区的设置的官衔均高于普通的知州等级,例如宣抚使为从四品,安抚使为五品,除此之外,还经常对有功的吐司进行嘉奖,授以虚衔,以示恩宠,假重爵,命威制,实为有效的统治手段。
4. 土司的承袭
土司有一套严格的承袭制度,通过控制少数民族首领来控制少数民族地区,那么怎么来控制这些首领呢?
就是把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官职授予其,并且设立土官,以政令的形势允许其后代可以世袭罔替,但是其后代不能年幼,必须在法定年龄15岁以上,明代为18岁才可继承,后来还规定,吐司的继承者还必须得有文化,各土司均办学设馆,设立儒学馆。
在历史上,土司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值得肯定。
为什么要实行土司制度呢
土司制度(也称作土司贴或土司邮票)是一种用于管理物资和调控消费的制度,它通过限制个人购买物资的数量来达到这一目的。土司制度在很多国家都曾得到过实施,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控制物资供应和防止通货膨胀。
广西土司制度
自元朝开始,广西地区实行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统治者在广西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民族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宣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明沿袭宋、元制度,并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 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明代为广西壮族地区土司全盛时期,太平、思明、镇安、庆远等皆为土府、土州、土县。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王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直至本世纪二十年代末,土官制度方宣告结束。 广西地区的土司制度主要建立在今百色、南宁、河池、柳州等壮族和其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其它地区虽亦有土司、土官,但为数很少。 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领主制度,虽比封建制度落后,但又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适合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加强民族间的交流和融合、捍卫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均起了积极的作用。 广西地区土司制度存在数百年之久,如今广西仍有丰富的土司文化遗存,主要有墓葬、遗址和文物等。墓葬多为明清墓,一般由封土堆、墓室、墓围、祭台和神道等部分组成。有单葬也有合葬,葬式均为一次葬。明代土司墓封土堆多为馒头形或盔帽形,清代土司墓则多为字塔式或亭阁式。土司遗址则有古城遗址、衙门遗址、军事遗址、道路遗址、寺庙、塔、阁、桥梁、石刻等。文物则有玉器、铁器、金器、碑刻、石雕、印章等。这些文化遗产是研究壮族地区土司制度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珍贵历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