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蒙特利尔公约全称
- 海牙公约的中国加入
- 埃及是否加入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介绍
- 我国历次空难保险赔付
- 估计是今年最错综复杂的国际司法问题:一位“伊朗人”用“意大利假护照”在“泰国”通过“中国南航网站”
- 介绍一下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内容
蒙特利尔公约全称
《蒙特利尔公约》的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于1971年9月23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19届大会上通过并签署生效,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海牙公约的中国加入
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保证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约》1980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已正式加入保证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开始生效。为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国际航空法会议分别于1970年12月与1971年9月在荷兰的海牙和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通过了上述两个公约。目前国际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分别参加了这两项公约。中国政府于1980年9月10日向公约存档国之一的美国政府交存了中国加入这两个公约的加入书。中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对上述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同时声明,中国政府将不受这两个公约下述条款的约束,这些条款规定在对公约的解释或应用发生争端而不能谈判解决时,应将有关争端交付仲裁或提交国际法院。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民航的安全,一贯反对劫持飞机、劫持人质等恐怖犯罪行为,也不赞成以个人冒险行为来进行政治斗争。 其内容可分为: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包括1899年海牙第1公约、1907年海牙第1和第2公约。根据这几项公约,各缔约国承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一般性义务,并确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达到这一目标,这对限制传统国际法上的诉诸战争权做出了重要贡献。②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包括1907年海牙第3、第5、第6和第13公约。第3公约在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宣战制度,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第6公约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第5和第13公约详细、具体地编纂了中立国及其人民在陆战和海战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和惯例。③战争法规类,上述两类以外的条约都属于此类。这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该公约包含了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其内容乃至措词与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其附件几乎完全相同,本拟以前者取代后者,但由于1899年海牙公约的一些缔约国未签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公约,所以两者并存。两项公约的序文都载明一项重要条款:在本公约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那些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这就是著名的马尔顿条款,它对于战争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后来许多战争法条约都重申了这一内容。三个声明1《禁止从气球或用其它类似的新方法投掷炸弹和爆炸物的声明》2《禁用毒气弹的声明》3《禁用入身变形枪弹的声明》国际排列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2·《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3·《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4·《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5·《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6·《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7·《关于商船改充战舰的公约》8·《敷设自动水雷公约》9·《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0·《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1·《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12·《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的公约》13·《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以上各公约,除第十二个外,一般至今仍视为有效。
埃及是否加入蒙特利尔公约
是;***隐藏网址***阿尔巴尼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贝宁、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中非共和国、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德国、加纳、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拉脱维亚、黎巴嫩、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尼日尔、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南非、圣文森特、格林纳达、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斯洛伐克、西班牙、苏丹、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叙利亚、马其顿、多哥、汤加、土耳其、阿联酋、英国、坦桑尼亚、美国、乌拉圭、赞比亚、斯洛文尼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波希米亚、黑塞哥维那、厄瓜多尔、阿曼、库克群岛、克罗地亚、萨尔瓦多、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里、韩国、瓦努阿图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介绍
蒙特利尔议定书全名为“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承续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于1987年9月16日邀请所属26个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所签署的环境保护公约。该公约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蒙特利尔公约中对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五项氟氯碳化物及三项哈龙的生产做了严格的管制规定,并规定各国有共同努力保护臭氧层的义务,凡是对臭氧层有不良影响的活动,各国均应采取适当防治措施,影响的层面涉及电子光学清洗剂、冷气机、发泡剂、喷雾剂、灭火器……等等。此外,公约中亦决定成立多边信托基金,援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议定书中虽然规定将氟氯碳化物的生产冻结在1986年的规模,并要求发达国家在1988年减少50%的制造,同时自1994年起禁止海龙的生产。但是1988年的春天,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发表了“全球臭氧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坏的臭氧层并不仅止于南极与北极的上空,也间接证实了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我国历次空难保险赔付
为分散风险和满足相关合同要求,航空公司需购买一定的飞机保险,飞机保险主要包括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保险。题主说的机票保险概念就是其中的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了,涉及国际航空运输中损害赔偿的问题,通常要依照《蒙特利尔公约》的标准对乘客进行赔偿。国际民航组织(ICAO)于1999年5月起草了《蒙特利尔公约》,并于2005年7月31日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伤亡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采用双梯度责任制。第一梯度实行严格责任制,即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行为,都需承担赔偿责任,为10万及10万以下特别提款权;第二梯度(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制,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损失不是由于其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第二梯度责任。而根据国务院1989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只要购买机票,国内航线“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但该赔偿限额标准在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出台后,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很多具体赔付案件中,对于没有单独购买航意险的乘客,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根据机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之所以出现国际航班乘客出险赔付高于国内航线,外籍乘客高于中国乘客等问题根源就在于二者分别执行《华沙公约》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其条款不同。例如: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和8270万元人民币;2007年肯尼亚航空公司507航班发生空难时,遇难者中的5名中国公民,赔偿每人近200万元人民币;2009年法航空难,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欧元。这里再补充一点国内历次空难的赔付标准(不包含客户自行购置航意险理赔额度):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偿96万元(没有按照40万限额标准走)。所以,机票本身是包含了一定的保险,是航空责任险,但即使是40万元保额,也不够百万房贷的一半啊!建议坐飞机的朋友自己购置航空意外险,一瓶饮料钱而已(很多保险公司航意险可在网上购买,保险期间一周,保额百万,保费仅需5元)。如果对具体的条款感兴趣可以看看《机身一切险、零备件一切险及航空公司责任险条款(2009版)山东保险行业协会》部分内容参考: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飞机失事到底该赔多少钱海内外赔付一览-----------------------------------------------------------------------------------------------------------20140404分割线MH370事件,举国哀伤,逝者已去,希望其家人能从失去亲人的打击中尽快走出来。两年前只是就题论题回答了部分内容,下面再补充一些材料。国内最近的一次空难是2010年8月24日晚22时发生的伊春空难,距今已接近4年时间。当时确立的96万赔偿标准(承运人航空公司的赔偿),至今仍有家属并不认同(根据2012年报道)。伊春空难的索赔诉讼,最终可能仍落入中国式索赔的结局。即采取协调解决,由原航空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或授意航空公司与遇难者家属谈判,既有商业性质,又通过行政手段,采取拖延战术予以调解。再往前追,2004年的包头空难,承运人东航提出的赔偿方案为每名遇难者赔偿21.1万元,业遭到很多家属反对。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遇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曾经将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被告包括事故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庞巴迪宇航公司,航空运营商中国东方航空,以及事故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家属请求法院判令以上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及精神损害。最终结果是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根据“方便管辖原则”,裁决中止审理该案,建议最适合管辖的法院为中国法院,案件由此转回中国。而在国内历经7年时间,提交多家法院,至2012年,该案仍未有结果。据称,此案在美国审理期间曾进行过调解,经各方商讨后,原、被告一度达成调解协议——每位遇难者获赔约300万元。但该案回国审理后生变。遇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称,东航最终反悔,不肯按此价格支付。而东航相应负责人则表示,东航从未同意此协商价格,并始终坚持案件移送回国审理。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应适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尤其应与《公约》接轨。有一种说法是:并非航空公司不同意,而是有关部门担心,一旦这个标准抬高,打开了口子,将来其他的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将随之水涨船高。其实,前文提到的《蒙特利尔公约》签订之时,就存在争议。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认为,应当无条件实行无限额的赔偿规则,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则表示反对,理由是上述规则将会影响并打击本国民航业的发展。最终,《公约》确定了有条件的无限额赔偿原则。虽然中国的空难赔偿标准是在逐步提高的,但与国际标准还相去甚远,应适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尤其应与《公约》接轨。马航事件没有发生在中国,这些同胞的家属或不至于遭受中国式索赔。但从历史上看,空难的跨国诉讼也并不容易。而当发生这种灾难的时候,理赔最迅速和快捷的一定是乘客购买过航空意外险的商业保险公司。3月25日马航声明出来之后,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展理赔工作,并将保险金送至客户家属。除了两年前的上文中提到的国内空难赔偿标准低之外,还有一个诉讼难的问题需要补充,所以,建议不变。虽然本人是行业内利益相关者,但上面仅仅是客观陈述事实,绝无广告意图。注:关于包头、伊春空难理赔情况根据网络报道整理显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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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是今年最错综复杂的国际司法问题:一位“伊朗人”用“意大利假护照”在“泰国”通过“中国南航网站”
关于这个问题,《蒙特利尔公约》可能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的公约。空难很可能出现在公共海域或空域,但也很可能出现在某一个国家的海域或空域,而这个海域和空域可能还与这个时候就需要制定国际法来处理这方面的争端。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1999年签署,由各国立法机关批准后生效。公约的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公约里面关于如何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有这么一些内容可以参考:关于“国际运输”的定义“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意思是马国和中国参与了,算是国际运输。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意思是如果没有准备降落在越南,即使是迫降或者坠落,越南理应不算在内的。关于免责的话,是这么规定的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 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意思是如果是越南打下来的(囧),或者妖风吹下来的(再囧),马航可以不追责。【有微博网友补充表示,免责条款仅限于超过1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没超过部分不适用,so那句被越南打下或妖风打下马航就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如果没有超过10万马航还是要负责】在关键的管辖权问题中,条文是这样的: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意思是当事国(马国、中国)都算。马国是起飞国、中国是目的地,承运人是中国/马国,合同订立地泰国,都可以管。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另外,旅客主要且永久居所作为可选的诉讼地之一。伊朗是可以管的。【永久居所(伊朗)作为管辖权有前提,注意后面的两个“并且”,要make sure 两点被满足。】也就是说,除非灰机是伊朗人本人的,如果票是买的话,还必须要从伊朗或者到伊朗才行。不过越南没有在蒙特利尔公约上签字呢……
介绍一下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内容
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为实施《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对消耗臭氧层的物质进行具体控制的全球性协定。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通过,向各国开放签字,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议定书》由序言、20个条款和一个附件组成。其宗旨是:采取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不被破坏,并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顾及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最终彻底消除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排放。 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各缔约国必须分阶段减少氯氟烃的生产和消费,在1990年使生产量和消费量维持在1986年的水平;到1993年,生产和消费量要比1986年减少20%;到1998年,保证使氯氟烃的年生产量和消费量减少到1986年的50%。《议定书》还规定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每个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控制物质;从1993年1月1日起,任何缔约国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质。该《议定书》还就控制量的计算、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数据汇报、不遵守情形的确定、资料交流、技术援助等作出了安排。但是,该《议定书》回避了发达国家破坏臭氧层的责任,包含有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歧视性条款,且科学论证不够,规定的限控物质范围太小,难以达到防止臭氧层继续恶化的目的,遭到了许多国家的批评。此外,《议定书》虽于1989年1月1日起生效,但直到当年5月130个发展中国家中只有10个国家加入议定书。再加上缔约国也普遍认为议定书存在明显缺陷,于是决定对议定书进行修改。经过1989年3月的“拯救臭氧层伦敦会议”、1989年5月的赫尔辛基第一次缔约国会议、1990年6月的伦敦第二次缔约国会议,终于在1990年6月29日通过了对《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修正后的《议定书》在许多方面有了重大改进,基本上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并建立在更加科学的基础上。因此,保护臭氧层的步伐大大加快。我国于1991年6月13日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