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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的日内瓦会议签订了什么条约
《关于在印度支那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
1954年7月21日,在日内瓦会议上签订了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协议 南北越分治
1954年4月26日至7月21日,苏、美、英、法、中5国外交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国联大厦举行。会议主要讨论如何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和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 7月21日,与会各国签署了《越南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老挝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柬埔寨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会议最后发表了《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
日内瓦协议的巴以民间和平协议
一、以色列退回到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以前的边界。二、整个加沙地带和95%的约旦河西岸土地归巴勒斯坦国所有。三、耶路撒冷将是以巴两国的共同首都,东耶路撒冷归巴勒斯坦国而西耶路撒冷属以色列,圣殿山上的哭墙归以色列所有,而巴勒斯坦将拥有对阿克萨清真寺的圣地主权。四、巴勒斯坦方面将放弃数百万难民回归的权利。五、双方将邀请一支国际监督部队前来监督和保证协议的执行和落实。 正如欧洲舆论所认为的,该协议是迄今为止最大胆和最彻底的巴以和平方案。作为双方最大限度的让步和妥协的结果,《协议》在赢得国际社会普遍喝彩的同时,却在巴以双方内部引起了很大的非议。在以色列,总理沙龙谴责该协议是违背以色列利益的“颠覆”行为,部分右翼内阁部长甚至提议对贝林等人以“叛徒”论处,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色列《国土报》2003年11月30日发表的一份民意调查显示,31%的以色列人表示支持,38%持反对意见。而在巴勒斯坦内部,尽管该协议得到了阿拉法特的支持,但遭到了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巴勒斯坦伊斯兰圣战组织(杰哈德)等激进组织的强烈反对。因此,《协议》只是巴以和平人士的一厢情愿。作为民间协议,它只有依靠国际社会发挥强有力的作用来监督它的实施,但巴以问题的主导者美国虽然表示了象征性的支持,但在当前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受阻的情况下,它不可能去推动《协议》的实施。《协议》如何执行?谁去执行?都是未知数。从这种意义上讲,《协议》所勾勒的是未来巴以和解的蓝图,表达了一种巴以民间渴望和平的意愿,提出了在理想状态下巴以实现和平的可能性。《协议》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面镜子,它的遭遇正是巴以问题50多年来的困境所在,同时折射出现实离巴以和解的梦想有多远。真正要使《协议》得以实施,必须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链条:和平方案的公正性和可能性;国际社会斡旋的力度;双方的克制态度和宽容精神;双方各自内部的统一性和对极端组织控制约束的力度。但现在看来,巴以僵局中几乎每一个环节都难以满足相对应的条件。对于当前巴以双方来说,橄榄枝远比坦克大炮沉重,发动战争不需要勇气,而消除仇恨、实现和平才需要勇气。《协议》带给人们的启示就是:巴以之结并不比传说中的“哥顿神结”难解,只是解开这一死结所需要的不是亚历山大式的果敢,而是巴以双方的宽容。所以,巴以问题所显露的人类的困境和无奈,与其说是在考验着人类的智慧,还不如说是在检验着人类的宽容精神!
日内瓦协议是由哪些国家签订的
日内瓦协议(CenevaAgreements)又称“《关于老挝问题日内瓦协议》”。1962年7月23日,中、苏、英、美、法印度、加拿大、波兰、老挝、柬埔寨、越南民主共和国、国、缅甸和南越在日内瓦会议上签订的关于老挝问题的协议包括两个文件:《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和《关于老挝中立宣言的议定书》。协议确认尊重老挝的主权、独立、统一,土完整和不干涉其内政的原则;老挝不承认任何军事同盟或盟,包括东南亚条约组织对它的“保护”;与会各国不使用力或武力威胁或采取其他可能损害老挝和平的措施。
日内瓦会议的历史背景 日内瓦会议有什么影响
日内瓦会议:1、背景:1953年朝鲜战争停战以后,2、目的:为了和平解决朝鲜和印度支那问题。3、特点:新中国首次以世界五大国之一的地位参加重要的国际会议。4、内容:《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日内瓦协议》5、意义:中国代表团在会议上的积极作用,提高了新中国的国际声誉。通过这次会议,印度支那的战火熄灭了,越南北部完全解放,这就再一次打乱了美国从朝鲜、台湾、印度支那三条战线威胁新中国的战略部署,巩固了中国南方边陲的安全。通过这次会议,世界看到了同美国所安理会的完全相反的新中国形象,看到了令人耳目一新的新中国外交风格,看到了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看到了在处理国际问题当中新中国的分量。
抗日时的国际日瓦条约是怎么
《日内瓦(四)公约》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的国际人道法,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定下了标准。它们主要有关战争受难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它们并不影响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覆盖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内瓦协议》中在对气体和生物武器的使用。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三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十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公约》关于战俘待遇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
日内瓦条约是什么啊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斐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等。上述公约曾于1906年和1929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关于改善战时伤者病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63国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上,将原来的两个公约扩充为四个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即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wounded, sick and shipwrecked members of armed forces at sea,即日内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即日内瓦第3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war,即日内瓦第4公约 )。截至1994年,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四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在1864年日内瓦公约基础上,经过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后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分别是:——《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上述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日内瓦公约全文***隐藏网址***~
日历瓦条约
《日内瓦公约》,是1949年8月12日6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4个公约的总称,包括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 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 瓦公约》,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现行的日内瓦(四)公约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的国际人道法,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定下了标准。它们主要有关战争受难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